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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 起居室(厅)

起居室是供居住者会客、娱乐、团聚等活动的空间.是一个公共活动的共用空间,是住宅设计中最活跃的因素。(住宅建筑规范)(G8 50368-2005)(以下简称(规范))要求“起居室(厅)应有直接采光、自然通风,有较好的朝向和视野,其使用面积不应小干12m2: 1996年12月建设部发布的(2000年小康型城市住宅科技产业的工程城市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》(以下简称(导则))建议的起居厅使用面积已达18~25m2。起居室的面积应根据使用的人数和具体功能来确定,面积太小,使用不方便,面积过大也会使人感到空旷,给居住者在心理上产生一种孤独感。起居室(厅)内的门洞布置应相对集中留出完整墙面方便家具的布置和使用,减少通行路线交叉穿越,避免相互干扰。

1.2 卧室

卧室主要用于人们的睡眠、休息、更衣、梳妆等活动的场所,是住宅中私密性要求最高的地方。(规范)规定“卧室的设计应使每个卧室相对独立,卧室之间不应穿越;卧室应有直接采光、自然通风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:双人卧室为10m2,单人卧室为6m2。卧室宜集中布置在较隐蔽的安静空间,并且应当隔声良好,应注意防止视线的干扰。形状应规整,便于家具设备的布置。卧室的面积大小主要应该看家具设备布置的需要,太大的卧室会造成空虚感,也不利于节能。因此,最基本卧室面积应为3×3.3=10m2,较理想的主卧室开间在3.6m以上,面积在15m2左右。

1.3 厨房

厨房是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,厨房是家务劳动时间最长的地方,也是室内噪声和污染最严重的地方。厨房的功能已从过去单一的烹调行为发展为集仓储、加工、清洗、烹饪和配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空间。厨房的设计应有足够的面积。良好的通风、排烟、排气,减少对室内环境的污染和影响。(规范)规定:一类和二类住宅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,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;大小尺寸应满足设备设施布置的需要,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.5m,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.9m;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.1m,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.2m。

1.4 餐室

餐室的设计应满足家庭成员同时进餐以及可能的家庭宴会的需要,可以和厨房合设或分设。餐厅和厨房合设同一空间,面积利用充分,但受油烟影响大,适于住宅面积不大的中小套型住宅;独立设置的餐室面积要求比较大。适合大中套型住宅。对于面积不大的餐室,可与起居室连成一体,扩大空间感,或用简洁的落地玻璃隔断等分隔,独立餐室面积一般8-14m2,空间接近方形为佳。

1.5 卫生间

卫生间是供居住者进行便溺、洗浴、盆洗等活动的空间。(规范)规定“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,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;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。”卫生间的数量应根据居住的人数和住户的生活习惯来确定,原则上宜多不宜少。卫生间的位置在住宅中应靠近卧室,并应有可靠的通风措施,尽且争取天然采光,应注意私密性的要求,避免视线干扰。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:①设座便器、洗浴器(浴缸或喷淋)、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;②设座便器、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.5m2;③设座便器、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

1.6 过道、玄关

过道、玄关是组织户内的交通联系和空间的过渡的部分。如卧室通过一段走廊与客厅联系,既避免了开向厅的门过多,又减少了动区喧闹对静区的干扰。(规范)规定“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.2m;通往卧室、起居室(厅)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;通往厨房、卫生间、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.9m,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”。

1.7 阳台

(规范)规定“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”。阳台是居住空间的一种延伸,主要为楼层住户提供室外活动的空间,还可结合就餐、凉晒衣物等活动。这就要求阳台有充足的直射阳光,良好的自然通风。按照阳台功能可分为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。服务阳台主要与厨房相连,可作为厨房的延伸,便于摆放杂物、放置拖把、扫帚等清洁用具,面积大约2m2。生活阳台宜与客厅、卧室相连,是内部空间向外部空间的延伸;阳台不宜过深,否则影响居室采光,一般最小净宽为1.1m。

1.8 储藏室

随着住宅越建越高,住宅中的储藏空间也越显重要;主要是充分利用闲置的角落、家具空腹、楼梯的下部、侧部和端部、走廊的顶部等空间。面积宽裕的,则可考虑设置独立储藏室。储藏室一般用干储藏日用品、衣物、棉被、箱子、杂物等物品,保证住宅内部空间的整齐、卫生,储藏室的面积可大可小,一般为1.5~2m2,位置比较灵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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